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我们必须全面理解、深刻把握、认真实践。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坚定理想信念。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向一切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亮剑”,使党规党纪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只有“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遵照执行,不搞特殊、没有例外,才会跳出“破窗效应”,使潜规则逐渐销声匿迹,使党规党纪得以明朗彰显。作为党员,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勇于担当,甘于奉献。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严”字当头。“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需要。国家法律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底线要求。党规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党员的刚性约束。越往后执纪越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当干部职责要求就要干净做事、清白做人,这是公职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把工作重心从“盯违法”转移到“盯违纪”,有纪必依,违纪必纠,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从严惩处极少数转到管住大多数,管住“好干部”堕落为“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实到监督执纪中去。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立足抓早抓小。实践“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出更清晰的导向要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责,我们就要履好职尽好责,不仅要查办案件,同时也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创造海晏河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服务环境,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和政绩。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主动适应新常态。作为公职干部要主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常态,有时组织找干部了解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有人接受不了,认为管得太宽、管得太严。组织上、纪检机关的提醒谈话、函询等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个人要端正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要老虎屁股摸不得,及时向组织报告说明情况,也是组织纪律,不能自认为没有问题,不理不睬,不以为然,须知是小错不改、酿成大错,违纪不抓、滑向违法,下级不处理、就由上级来处理、所在单位不处理,就由纪委来处理。同时,对一些受到问责、轻处分的同志,也不要戴着有色眼镜另眼相待,虽然犯了一些错误,但认识到错误,今后改正,仍然是我们的同志。(作者郑辉系福建省浦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