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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改变政治生态
——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系列报道之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   2016-12-30 15:5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今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11.1万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205.8%;处置问题线索61.5万件,立案36万件,处分33.7万人,在前三年持续增长的基础上继续大幅增长,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1.8%、29.2%、29.4%……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纪为尺,把纪律挺在前面,将“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全过程,措施愈加有力,成效显著。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红脸出汗”渐成常态

  “之前确实认为是小事,不值得小题大做。经过组织教育提醒,我才发现自己已经在违纪的边缘了。”这是福建省厦门市统计局一名处级干部被约谈后发出的感叹。

  此前,有群众反映该干部在某社区业委会兼任会计并领取津贴。不久,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的谈话小组找其谈话,既肯定其热心参与社区事务,又申明禁止兼职取酬的规定,帮助其认清自己行为可能触碰纪律的底线。当事人最终诚恳认错,主动上交书面说明,并辞掉了兼职。

  “纪律面前没有小事,发现问题及时让党员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为的是防止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厦门市纪委干部蔡依林表示。

  因为这般所谓的“小事”“小节”被谈话函询的例子,如今在全国都已屡见不鲜。因与办事群众发生争执,湖南江永一名乡干部被诫勉谈话;因与企业老板走得太近,四川大邑一国企负责人被约请重温入党誓词……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诸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堕落轨迹早已表明,撕开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口子的,正是接受宴请、交友不慎、生活不检点等所谓的“小事”“小节”。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大力气——

  对反映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轻微问题,有针对性地“咬耳扯袖”;对被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全面如实说明情况、是否受到警示教育、是否作出承诺进行严格审核;通过诫勉谈话、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加强谈话函询的结果运用,使之真正戳到痛处,触及灵魂……

  今年1至11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1305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96.5%。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逾11万件次,同比增长205.8%。

  深受影响的远不止这些“红脸出汗”的当事人。数据显示,一些有问题的干部放下包袱,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就有2.9万名干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是去年全年的5倍多。

  把握政策、分类处置,监督执纪冲着纪律去

  东风汽车公司原总经理朱福寿严重违纪,综合考虑朱福寿在组织立案审查后真诚悔过、上交所有违纪所得、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查处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存在的拉票贿选行为,虽然其具有违反组织纪律的性质和特征,但考虑到苏宏章和王阳通过大肆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当选,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严重破坏了辽宁当地的政治生态,中央纪委对2人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性质进行认定处理,给予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这两起案件的查处,折射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理念的深刻转变:既要治“病树”,又要护“森林”。以纪为尺,综合考虑违纪问题性质、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以及当地政治生态等各方面情况,分类处置,宽严相济。一方面,对犯错误的干部不“一棒子打死”,对主动向组织坦白或交代、如实说明的,给机会、给政策,从轻或减轻处理;另一方面,对少数不如实说明、对抗组织审查或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决不放过,从重或加重处理。

  今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33.7万人中,轻处分25.1万人,占74.5%;重处分8.6万人,占25.5%;移送司法机关9223人。

  正如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擎苍所言:“‘四种形态’对应的是全面从严治党,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多种方式,精准执纪,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纪法效果相统一。”

  完善制度、传导压力,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担当

  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

  8月至9月,中央纪委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召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释放推动“四种形态”强烈信号;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该体系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带头约谈省区市、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党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担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黑龙江省委出台实践“四种形态”办法,明确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重点对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和程序作出规定,为该省各级党组织提供遵循。

  浙江省委以责任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具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实践“四种形态”情况,由上级纪委书记当场点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围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出台实施办法,不断固化工作成果。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组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分别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康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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