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制定出台《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   浏览次数:   2015-01-30 11:1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近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廉政办公室制定出台《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暂行)》,对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对象、督查内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等做出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督查的内容包括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群众、廉政勤政监督员或媒体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整改情况等。

  《实施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处分;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绩效考评的评价内容,以及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廉政审查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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